为加速我国石油工业的发展,充分利用外国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国家制定了对外合作开发石油资源的方针、政策。考虑到海洋石油开发费用高、技术密集、风险大的特点,国务院1979年做出首先在海上进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决策。继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规模的扩大,1985年,又决策在我国陆地进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并公布了相应的管理法规。
1982年1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简称海上条例),共4章31条。确定石油工业部作为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合作海区、面积,决定合作方式,划分合作区块;依照长期经济计划,制订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规划;制订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政策和审批海上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统一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全面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条例规定了通过组织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合同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运用外国企业的技术和资金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所签订的文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现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即为有效。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